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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磊丨法律案例,今天我为你推荐
2024-09-0413


本期推荐人:周磊

《法律案例,今天我为你推荐》栏目系深圳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推出的普法专栏,旨在以案例推荐的形式,宣传物业行业法律知识,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以“良法善治”为物业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案件名称

徐某高空抛物罪案

案情介绍


2020年某日,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所幸无人伤亡。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故技重施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焦点问题


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刑事犯罪?将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判决


该案业经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任看法


本案是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中新增高空抛物罪后的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本案中,徐某因个人争执,两次将菜刀从楼上往楼下公共区域抛下,其行为极大地危害到了公众场地和人群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还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徐某的犯罪行为是2020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是在2023年3月开始施行。在刑法修正案施行较早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10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对故意高空抛坠物行为的罪名,根据主观过错分别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本案犯罪行为虽发生于2020年,但若按照当时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徐某将可能面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四款则对高空抛物罪之规定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措施。因此本案根据从旧且从轻的原则,以高空抛物罪定罪追责。


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曾遇到过有人存在随意在楼上乱扔物品、生活垃圾等不文明的行为。这类行为不仅损害污染我们的社区居住环境,同时也给他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不少人认为这种行为最多也仅是承担赔偿或者罚款,殊不知该类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管理秩序,已经触犯了刑法,情节严重的,不单要缴纳罚金,还要面临牢狱之灾。随着高空抛物矛盾纠纷在物业管理领域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亦明文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出了强有力的监管措施,除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发生的义务,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外,更明确了公安等机关有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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