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今天我为你推荐》栏目系深圳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推出的普法专栏,旨在以案例推荐的形式,宣传物业行业法律知识,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以“良法善治”为物业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促进中心(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行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下称“案涉小区”)因监控系统损坏而被公安部门的责令整改。随即,案涉小区的物业公司就监控维修事项向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了报备,并在案涉小区进行了公开张贴说明。2019年12月,案涉小区物业公司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与某公司签订监控维修合同,合同价为十四万余元。工程竣工后验收后,物业公司于2020年3月为案涉工程先行垫付了维修款项。
2020年5月,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案涉小区物业公司提交的申请,依法为其办理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备案,后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于2020年5月13日根据备案证明向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划拨了其垫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十四万余元。
2021年9月,案涉小区业主刘某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作出的资金划拨行为。
焦点问题
单个业主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全体业主共同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该案业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案涉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利益,刘某虽然具有业主身份,但并不当然具有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职权的权利,其本案中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一、二审法院均依法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28日)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就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主任看法
本案中,案涉维修事项已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使用维修资金,行政机关根据小区申请依法划拨了相关款项。刘某虽不满划拨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决议事项。刘某作为单个业主,在未获得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授权情况下,对案涉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划拨等公共事务并不具备单独处分的权利。
随着法治思想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业主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在积极主张自己小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行政机关作出合理、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亦起到了监督的作用。然而实践中,业主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小区公共事务或者全体业主利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可以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业主单独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往往会被法院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往/期/回/顾
REVIEW
深圳物协法工委
做行业法律政策引领者
做行业法律纠纷调解者
做行业法律法规宣传者
做行业法律风险防范者
做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