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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柴某、乌鲁木齐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7日,柴某所在社区通知核酸检测,在前往核酸检测点的路上,柴某被社区大厦楼体上的冰砸中,伤到了头部及手臂。柴某即刻去医院检查及对伤口进行处理共花费检查及处理伤口费用1,068元。急诊科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为:头部、胸部、左侧手部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全休三天。事情发生后柴某即找到社区及涉案大厦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报案,要求解决,但大厦物业公司认为冰块坠落致原告受伤的侵权人,不是被告。大厦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该楼1单元1301室阳台窗户上的冰块发生坠落,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进入现场查看,发现1301室阳台窗户上结有冰块。进一步查看发现,1401室阳台的水管冻裂漏水,致阳台积水,并由此漏到1301室窗户上而发生结冰,最终冰块坠落。柴某将大厦物业诉至法院,以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为由,要求大厦物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受伤的医疗费1068元及误工费900元,合计1968元。
焦点问题
1、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物业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被告;
2、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物业服务企业,对墙体存在安全隐患的冰块负有及时清除的管理义务,并应当设置隔离设施,避免冰块脱落砸伤行人。某物业公司对于产生的冰块虽然在小区内部张贴了通知和提醒,但未对其工作管理范围的楼房和阳台的冰块进行及时的清理和检查,存在工作中疏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6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因此次受伤误工3天,原告主张以每天300元的标准计算其损失,该标准高于2021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故本院予以调整,确定为494.1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发布)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主任看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物业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被告;2、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
首先,物业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冰块坠落,属于高空坠物纠纷而非高空抛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墙体的维护,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其次,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在本案中高层阳台窗户上的冰块发生坠落,本案的物业公司有对墙体存在安全隐患的冰块及时清除的管理义务,并应当设置隔离设施,避免冰块脱落砸伤行人。但是物业公司在发现了高层窗户上产生了冰块之后仅仅在小区内部张贴了通知和提醒,并没有对冰块进行及时的清理和检查,系物业公司工作疏漏,存在自身义务履行不到位。高空坠物案件中,物业公司是否担责,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物业不能举证自己履行了相关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尽到了义务。因此,物业必须对此行为做好安全防范,对于高空坠物隐患,及时做到预判、识别、警示并排除,比如监控设备完善、安全警示义务、及时清理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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