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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划,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2025-12-131
于某是A小区业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共拖欠物业管理费2875.87元,违约金436.94元,被B物业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于某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垃圾不及时清理,电动车乱停乱放,绿化不合格,没有达到业主要求的标准,且家庭轿车在小区内被划。综上,不同意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B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于某作为案涉小区业主依法应当受到上述合同的约束。B物业服务公司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履行合同义务为于某提供了物业服务,于某应当依约支付相应费用。
于某以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为由进行抗辩,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划,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业主车辆被划的责任应由具体侵权人承担,在物业公司已经采取合理措施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业主因车辆被划拒绝缴纳物业费于法无据。故法院对于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B物业公司要求于某支付物业费2,875.87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主观恶意等因素考量,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费2,875.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该案中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内容不包括车辆的保管义务,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的财产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并不负有完全的注意义务。若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尽到了宏观安全保卫的管理义务,对业主车辆不存在过错,则不应苛责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也不能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另外,如果业主的车辆被损是由于物业公司配备覆盖小区的视频监控探头缺失,导致无法查明侵权人,则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不能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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