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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物业服务人划清履职边界、明确协助义务
2025-10-314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2005年实施近二十年来的首次“大修”,共6章144条,新增25条,不仅回应了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校园欺凌、侵害个人信息等新型社会治安问题,更在基层治理层面,通过制度设计强化了物业服务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协助责任,为其依法履职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一、物业不再是“旁观者”:明确其在治安管理中的协助义务
过去,物业管理常被误解为仅限于保洁、维修、安保等服务范畴,对治安事件“无权管、不敢管、不会管”。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单列“物业公司”字样,但通过多项制度设计,客观上强化了物业服务人在社区治安防控中协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对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是其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基本要求。
在此基础上,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的配合责任。例如:
高空抛物行为:新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物业服务人作为建筑物的日常管理者,应加强巡查、设置警示、推动安装监控设备,并在发现此类行为后及时劝阻、保存相关证据、报告公安机关。若明知存在高空抛物等治安隐患,既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又在公安机关调查中拒不配合甚至隐匿证据,可能被依法训诫、通报;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因妨碍执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噪音扰民:第八十八条规定,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可依法查处。本条明确将物业服务人列为社会生活噪声治理中的劝阻主体之一,要求其在职责内进行劝导并协助调查。
违规饲养动物:第八十九条对违规饲养烈性犬、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发现此类情况,应依法劝阻,并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配合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治安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控资料、出入记录等信息。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配合调查,提供必要资料,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否则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标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些要求并非新增“无限责任”,而是在尊重物业服务合同边界的前提下,推动其在履行秩序维护职责过程中,更好发挥参与基层治理的协同作用”。
二、划定责任边界:防止“无限连带”与“责任转嫁”
值得强调的是,新法在强化物业服务人责任的同时,也严格划清了其法律边界。物业服务人并非执法主体,无权对业主实施罚款、限制人身自由或强制搜查。其责任核心是“发现—劝阻—报告—配合”,而非代替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例如,在处理邻里纠纷或疑似违法行为时,物业服务人应第一时间联系辖区派出所,由民警依法处置;在接到公安机关协查要求时,应依法提供监控录像、出入记录等信息,但不得擅自公开或用于非法定用途。
同时,《民法典》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各有侧重:前者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民事义务,后者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与单位的配合义务。不能因物业服务人负有协助义务,就将其视为执法责任主体。
三、以法治促善治:推动物业服务人从“服务者”向“治理伙伴”转型
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深层意义,不仅在于“罚”,更在于“治”。未来,优秀的物业服务人将不仅是环境维护者,更是社区安全的“前哨站”、矛盾化解的“缓冲带”和法治宣传的“传声筒”。
例如,物业服务人可依托新法关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未成年人保护”“正当防卫认定”等新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小区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居民守法意识;可建立与社区民警、居委会的联动机制,对重点人员、重点区域实施动态管理;还可利用智慧安防系统,实现对高空抛物、电动车入梯、消防隐患等风险的智能预警,真正实现“技防+人防+法治”深度融合。
四、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治理的成效在于协同,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注入了法治动能。2026年1月1日施行在即,广大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主动应对新法实施,通过全员培训、装备升级、制度建设、沟通协调等措施,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要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服务的原则,避免因新法授权而过度使用武力或滥用管理权限,真正实现维护社区和谐与保障业主权益的平衡。
内容来源:深圳市深投教育物业管理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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