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费2,875.8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后语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综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该案中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内容不包括车辆的保管义务,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的财产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并不负有完全的注意义务。若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尽到了宏观安全保卫的管理义务,对业主车辆不存在过错,则不应苛责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也不能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