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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钦连: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争议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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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钦连: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争议的解析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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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钦连
深圳市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党群人事部部长
中国内地物业管理行业已历经四十余年的发展,相关物业管理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物业管理理念深入人心。空置房物业费减免问题本应随着行业成熟达成共识,然而现实中争议依旧不断。近期部分省市的立法举措,更是使争议愈发复杂尖锐。现从法律理论及法律法规维度,剖析空置房物业费能否打折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共有部分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以上对共有部分的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内容,也就是行业通常称之为“四保”(即保修、保洁、保绿、保安)。依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管理的范围仅限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部分,并不包括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的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管理与维护,而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管理职责则是聚焦于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的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代行的是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依据《民法典》,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物业管理范畴内,业主的权利主要对应的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管理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列举了一系列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关键事项,诸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使用与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其开展经营活动等。这些关键事项直接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除此之外,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拥有自主选择权,既可以自行组织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为管理(本文只探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这一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后,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对共有部分开展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绿化养护以及秩序维护等工作,这些行为实质上是在代替全体业主行使其部分共同管理权。
由此可见,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必须由全体业主亲自行使的共同管理权;一部分是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行使的共同管理权。因此,即使部分业主房屋空置,全体业主的共同管理权范围及行使要求并不因此减损,仍需通过业主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落实。
三、物业费是用来保障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物业服务成本或者支出的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薪酬福利、共用部位与设施设备运维、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保险(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等费用以及其他经业主同意的费用。除此之外,物业服务成本或者支出还应该包括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费用、业主委员会运营费用、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以及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等聘用人员费用等。
从上述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的实施,也就是用来保障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即使部分业主住房空置,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量及成本支出均不会因此减少。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空置房物业费要全额交纳
首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依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若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此规定同样适用于空置房,尽管部分业主住房空置,但物业服务企业仍要维持共有部分管理投入,这部分业主享受的服务与其他交费业主并无差异。例如,公共绿化养护和秩序维护不会受房屋空置的影响,减少或降低原有的频次和质量。
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该规定同样也并未区分住房是否空置,同时表达了两层含义:其一,若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物业费减免条款,业主应按合同全额交纳;其二,尚未出售或交付的物业(当然属于空置房),建设单位需与业主一样交纳物业费。以上充分表明,在物业管理中,无论房屋是否空置,除非物业服务合同有特别约定,都应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物业费。
最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一步细化,明确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承担。以上条款特别强调空置房物业费 “足额” 和 “全额”交纳,进一步彰显法律法规层面对于物业费交纳有明确且严格的要求,不允许随意减免或打折。
综上所述,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是业主的共有部分,代行的是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物业费也是用来保障共同管理权利的行使。在国家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空置房物业费应当减免、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地方物业管理立法中进行强制规定,显然违背上位法,也与物业管理常识相悖。
此举将导致物业管理费用减少,进而影响物业管理的质量;也侵害了其他足额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物业费交纳行为,以维护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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