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空置房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而与之紧密相关的物业费缴纳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空置房的物业费究竟该不该交?看看“中国普法”公众号和《解放日报》怎么说。
中国普法: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业主也不能免除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近日,“中国普法”公众号刊登了一起因房屋空置引发的物业费纠纷案件判决情况,并明确即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业主也不能免除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文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建筑物维护保养,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并非针对个别业主进行。法律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案涉房屋虽然暂时处于空置状态,但其客观上仍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保养、卫生保洁、安保巡查等物业服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物业费。
解放日报:空置房物业费打折“友好”却未必合理
近日,解放日报发表题为《空置房物业费打折“友好”却未必合理》。文中提到,物业费是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小区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管理内容涵盖小区日常保安、保洁、绿化以及设施设备维护等多项工作。从小区管理的现实需求来看,个别房屋是否空置,对物业服务的量和质影响并不大,业主缴纳物业费也在情理之中。
文章指出,虽然部分地方发文支持空置房打折,但这势必影响在管物业企业的收入,一旦物业公司通过减员、减投入压缩开支,将造成物业服务在事实上“打折”,这一方面对足额缴纳物业费的常住业主并不公平,另一方面减少日常开支很可能影响小区设施设备维保,进而导致小区公共维修资金支出,最终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同时,一些投资者很可能会利用这一政策,故意空置房屋以减少物业费支出,从而加剧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这不仅违背了政策的初衷,也可能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该文还提到,虽然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部分业主的经济负担,但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和必要性,决定了不能草率将物业费的减免与房屋空置与否挂钩。只有通过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透明度,建立合理的物业费定价机制,实现物业服务“质价相符”,才是解决业主与物业矛盾的正确方向。